广西壮族自治区地震局关于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初次信用评价的公告
为进一步加强地震安全性评价事中事后监管,根据《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信用监管实施办法(试行)》《关于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从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信息收集和公示工作的通知》等规定和要求,现组织开展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登记注册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以下简称安评单位)办理初次信用评价。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基本条件
申请开展初次信用评价的安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固定办公场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提供地震安全性评价服务的经营范围,且非外资独资或外资控股企业;
(二)具有与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相适应的地震学、地震地质学、地震工程学3个相关专业背景的技术人员,每个专业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2人;
(三)具有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技术装备和专用软件系统,并具备相应的实验、测试条件和分析能力;
(四)具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
(五)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登记注册。
二、评价程序
申报阶段:安评单位向广西壮族自治区地震局提交《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信息承诺表》《专业技术人员基本信息表》《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汇总表》以及相关佐证材料,作出信用承诺,办理初次信用登记。安评单位提供的信用评价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有效,并于2025年4月4日前,将加盖公章的相关材料(含纸质版两份和电子版一份),报送至广西壮族自治区地震局震害防御与应急处(公共服务处),注明“安评单位初次信用评价信息”。纸质版邮寄至南宁市古城路33号(收件人:滕伯兴,电话:15977792287),电子版发送至gxdzjzfc@gxi.gov.cn。
评价阶段:安评单位初次信用评价的基准分值为60分。广西壮族自治区地震局依据安评单位提交的材料,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信用评价指标》于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次信用评价。
公示阶段:完成初次信用评价的单位,将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地震局官方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单位,正式完成信用登记,并纳入本行政区域地震安全性评价信用管理体系。
注意事项:各单位应对填报信息和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如发现提供虚假材料等失信行为,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并记入信用档案。
逾期未申请初次信用登记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安评单位,可在6月1日后再次申请初次信用登记,广西壮族自治区地震局将根据相关要求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次信用评价。
公示期间,安评单位对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地震局提出申诉,并附相关证据材料。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社会组织发现信用评价结果与安评单位实际信用不符的,可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地震局反映,并附相关证据材料。广西壮族自治区地震局将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处理。对广西壮族自治区地震局核查结果仍有异议的,可以向中国地震局书面反映。
三、其他事项
《广西壮族自治区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桂震发〔2021〕68 号)第七条“评价单位在广西境内开展区评工作的,应当在自治区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未经备案的不得在广西境内从事区评工作;自治区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对评价单位的条件进行审核,达到规定要求的予以在广西防震减灾网等平台公示。评价单位备案公示有效期为3年(从公示时间起算),到期应重新备案,逾期或不通过审核的评价单位在从业单位信息名录中撤销,撤销的评价单位不得在广西境内开展区评工作”同时废止。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震安全性评价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管理办法》(桂震发〔2023〕83号)第六条“从业单位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必须向广西壮族自治区地震局(以下简称自治区地震局)提交备案申请,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未经备案的从业单位不得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第七条“依托在成立满2年及以上的从业单位,具有副高及以上职称的从业人员应在中国地震局门户网站公示的地震安全性评价从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名单内,未在该名单内的人员不认定为广西的从业人员。未经备案的从业人员不得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同时废止。
联系人:李海,联系电话:13481070188
附件1《中国地震局关于印发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信用监管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中震规〔2025〕1号).pdf
附件2《关于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从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信息收集和公示工作的通知》(中震函〔2022〕118号).pdf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震局
2025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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